又到“3·15”,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再次成为人们议论的热点。大家普遍认为,现在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还远远不够,消费维权还非常困难。实际上,这和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存在的缺陷有直接关系,仔细研究现行“消法”,笔者认为,它存在着三大“硬伤”,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时代要求。 一是现行“消法”中有许多概念不够明确。比如“消费者”的概念,单位团体、外国人是否适用“消法”?而那些以期获得双倍赔偿的知假买假者,是否应该算作消费者?再比如“商品”的概念,“消法”制订时,房屋属于福利待遇,是福利分配品而不是商品,而现在,房屋也已经变成了商品,同样的还有汽车、水、电等。还有“服务”的概念也很不明了,如医疗在10年前是公费的,不属于服务范畴,而现在全国各地都在进行医改,在很多种情况下,看病都要自己掏钱,医疗算不算服务,“消法”中没有明确的界定…… 二是“消法”中对消费者权利的规定原则性强,操作性差。“消法”规定的消费者九项基本消费权利分别是安全权、知情权、选择权、公平交易权、获赔权、获知权、受尊重权、监督权、结社权,但是这些权利急需细化,使老百姓维权和行政部门执法都能找到具体的依据。 三是现行“消法”对消费者的保护制度不健全。如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的规定。按照消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的推论,消费纠纷应当实行“谁主张、谁举证”的原则。但是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通常处于弱者的地位,如果这些工作要消费者去做,一方面高额的检测费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,使消费者望而却步,另一方面即使消费者单方送检,经营者也有可能以种种原因不承认检验结论。另外,消费诉讼主要是由消费者个人提起,在消费纠纷中,无论是涉及商品质量、格式合同、商品房,还是涉及物业管理、公共服务价格、旅游服务等等,侵权的对象往往都是群体消费者,而“消法”没有解决群体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,就不可能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 现行“消法”制订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期,受制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环境。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,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了许多新情况,其中有很多问题已经暴露出这部法律存在着一定的误区和缺陷,因此,很有必要根据现实需要全面修订这部法律,以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。
|